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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殡仪馆的机动车的分类和收取的费用[LTO 备忘录通函 No. 97-243]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1996年12月02日
(纳尔)卷。 8号1 / 1997 年 1 月 - 3 月 [ LTO 备忘录通知编号97-243, December 02, 1996 ] 用作殡葬灵车的机动车辆的分类和收取的费用 据观察,用作殡葬灵车的机动车辆的分类和收取的登记费因地区而异。出于统一和控制的目的,所有用作殡葬灵车的机动车辆均应归类为私人车辆,可收取的登记费应根据发动机的活塞排量和年份型号而定。严格和立即合规。采用:1996 年 12 月 2 日(新加坡元)MANUEL F. BRUAN Brig.法新社将军(退休)助理秘书资料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此页面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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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扩展
进口机动车登记[LTO备忘录通函编号93-164]
机动车年型号的确定[LTO备忘录通函编号。 [肋2008-917]
进口全新和二手机动车的登记[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 [肋200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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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租赁协议登记机动车辆[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9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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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进口机动车登记简化程序[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546-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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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机动车的登记[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678-2006]
切碎的/切割的机动车辆[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 61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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