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单位在开发利用国富所得收益中的份额[DBM通函NO. 95-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01月26日
(纳尔)卷。 6号2 / 1995 年 4 月 - 6 月 [ DBM 通函编号。 95-1,1995 年 1 月 26 日 ] 地方政府单位在开发和利用国家财富的收益中的份额 根据 1991 年《地方政府法典实施细则》第 390 (a) 条的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债权政府单位在开发和利用国家财富的收益中的百分之四十(40%)份额,表明正在开发和/或利用国家财富的每个省、市、直辖市和描笼涯的份额,应提交国家政府有关税收征管机构不迟于 3 月 15 日(15 日)向本部提交。授权当地政府单位协助税收征管机构确保满足法律规定的 3 月 15 日截止日期。为此目的所需的所有相关文件应一式三份提交。请根据相应的指导。采用:1995 年 1 月 26 日(新元) SALVADOR M. ENRIQUEZ, JR。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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