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口蹄疫(FMD)控制条例[白行政令第 10 号] 7, S. 199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03月24日
(纳尔)卷。 6号2 / 1995 年 4 月 - 6 月 [ 白行政令编号7, S. 1995, March 24, 1995 ] 经修订的口蹄疫 (FMD) 控制规则和条例 鉴于动物工业局 (BAI) 收集的最新现场报告显示,足口病的传播有所缓解和口腔疾病;鉴于,有必要加强和调整有效控制口蹄疫的现有指南;因此,现在,我,农业部长 ROBERTO S. SEBASTIAN,根据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764 条以及第 2172 号法案和 1993 年第 9 号行政命令的规定执行第 7394 号共和国法案,否则称为作为菲律宾消费者法,特此命令: 第 1 节。宣布存在危险的传染性动物疾病 - 口蹄疫,一种危险的传染性动物疾病在第一区(巴丹岛除外)、第二区、第三区的省份中流行, IV(巴拉望除外)、国家首都区 (NCR)、科迪勒拉行政区 (CAR) 和南甘马林省,并且存在通过运输、驾驶或其他方式、运输或取出这些区域内的省份和南甘马林省进入该国未受影响的地区或地区任何口蹄疫易感动物,即活猪、牛、carabao、山羊和绵羊以及新鲜的,当地采购的冷冻或冷藏猪肉、牛肉、carabeef、chevon 和羊肉;相同动物的未煮熟加工肉类;本地采购的未加工牛奶;相同动物的未经加工的兽皮和角,视情况而定;鸡;猪和反刍动物粪便;任何干草、稻草、草料或类似材料;和口蹄疫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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