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 通函第 2 节的修订。 1389,经修订[BSP 通告编号。 8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08月29日
(纳尔)卷。 6号1995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85, August 29, 1995 ] CB 通告第 2 条的修正。第 1389 条,经修订 根据 1995 年 8 月 23 日货币委员会第 938 号决议,经修订的中央银行第 1389 号通告第 2 节特此修订如下: “第 2 节。AAB 的外汇销售 - AAB 可以出于任何非贸易目的向居民(包括政府、其政治部门/工具和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出售外汇,无需事先获得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的批准,前提是: a. 售汇超过 25,000.00 美元的,AAB 应要求购汇人提供书面申请和证明文件; b. 售汇不超过 25,000.00 美元的,不得提供书面申请或证明文件买方只需要向有关的 AAB 披露购买的具体目的,AAB 应使用适当的交易代码根据 FED 表格 1 报告销售。 r 为支付与外国贷款或外国投资相关的义务而出售外汇,只要现有规则有要求,AAB 应要求买方出示 BSP 批准和/或每笔贷款或投资的登记证明。”本通知即时生效。通过:1995 年 8 月 29 日(S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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