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 通函第 2 节的进一步修订。 1389,经修订[BSP 通告编号。 13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07月31日
(NAR) VOL.8 NO. 1997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38,1997 年 7 月 31 日] CB 通告第 2 条的进一步修订。第 1389 条,根据 1997 年 7 月 30 日货币委员会第 995 号决议,经修订的中央银行第 1389 号通告第 2 节进一步解读如下:“第 2 节。AAB 的外汇销售。- AAB 可以出于任何非贸易目的向居民(包括政府、其政治部门/机构和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出售外汇,无需事先获得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的批准,前提是: ) 对于超过 25,000.00 美元的外汇销售,AAB 应要求外汇购买者提供书面公证申请和证明文件;和 b) 对于不超过 25,000.00 美元的外汇销售,AAB 应仅要求提供书面申请. b)项下要求的书面申请应符合所附格式*。AABs应确保s不违反非贸易目的外汇安全限制将外汇购买分成较小的金额,以使购买看起来不违反规定的限额。如果银行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以非贸易目的向任何购买者出售外汇,则视为在本通知禁止的范围内拆分购买外汇,这些单独的数量,当合并时,超过 25,000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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