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期信用证进口收取的金额的澄清[中国银行备忘录]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09月18日
(纳尔)卷。 6号1995 年 7 月 - 9 月 3 日 [ BOC 备忘录,1995 年 9 月 18 日 ] 关于定期信用证进口收取的金额的说明 当货物由信用证涵盖时,在申报关税和费用时必须遵循以下程序:1 . 进口商/经纪人应在方框#28 LC 上注明付款方式。 2. 第 44 栏的计算应为第 45 46 47 48 栏所示金额的总和。 3. 第 48 栏应显示手头特定货物的应付关税的计算金额。如果后者在 LC 打开时已正确计算,则该金额应等于 IED 中的预付费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预缴税款超过了方框 48 中的金额,如下所示: 1. 当手头的货物只是针对允许分批交易的信用证开立的分批装运时; 2. 开立信用证时税率、汇率等关税计算参数较高时;也有相反的情况,即当第 48 栏的金额高于预缴税款时,例如在向海关备案时计算的参数较高时。 4. 银行将收取的最终关税、税款和费用的金额如下:对于一次性装运(总 LC)第 44 栏 xxx * 减去预付关税(每个 IED)xxx 要收取的净额 xxx * 提供:当第 48 栏低于 IED 中的预付税且进口商/经纪人希望时从他必须申报的每箱 #44 的总金额中收取全部预付税,只有在进口商提交证明不会有其他货物针对 LC 的情况下才允许这样做,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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