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家财富税、特许权使用费、费用或收费的指南和程序95-0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10月31日
(纳尔)卷。 7号1 / 1996 年 1 月至 3 月 [ DE 联合通函 NO. 95-01,1995 年 10 月 31 日 ] 使用国家财富税、特许权使用费、费用或收费份额的指南和程序 目的:发布本通函是为了规定东道国地方政府单位应遵循的指南和程序( LGU) 实施共和国法案 (RA) 7160 的规定,也称为 1991 年地方政府法典 (LGC) 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 (IRR),特别是关于 LGC 和艺术的第 289-294 条。其内部收益率的第 388-392 条,其中规定使用来自上一财政年度全国收入的百分之四十 (40%) 的百分之一 (1%) 的净收益的 80%任何国家国有或控制的公司在开发和利用水热、地热和其他能源中产生的财富税、特许权使用费、费用或收费,以当地政府单位的份额较高者为准,以及 40%(40 %) 中央政府从上一财政年度从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费用或收费以及其在任何联合生产、合资企业或生产共享协议中的份额中获得的总收入,以利用和发展其国家财富属地管辖。此外,本通知将为主办地方政府提供直接向社区申请的机制和选择,其中国家财富税、特许权使用费、费用或收费所得收益的百分之八十 (80%) 将仅适用于降低此类能源所在的 LGU 的电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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