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合作社独家使用机器、设备和备件进口程序指南[CDA-NEA 联合备忘录第001, S. 199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10月24日
(纳尔)卷。 7号3 / 1996 年 7 月至 9 月 [ CDA-NEA 联合备忘录通函 NO. 001, S. 1995, October 24, 1995 ] 财政部 (DOF) 和合作发展局 (CDA) 联合通函 No. 1-90,并与 RA No. 6938 的第 62 条相一致,该条规定了享受税收和其他豁免特权的程序指南,它规定“与成员和非成员进行交易的合作社不应受到对会员的交易征税。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此类与非会员打交道的合作社应享受以下免税待遇: “第 (1) 款累积准备金和未分割净储蓄不超过一千万比索 (P10,000,000.00) 的合作社) 应免除任何名称和性质的所有国家、城市、省、市或描笼涯税。此类合作社进口其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备件,但经贸易和工业部认证,在当地无法获得,应免征关税、预售税或补偿税。所有免税进口商品在五 (5) 年后不得转让给任何人,否则合作社和受让人或受让人应共同承担双倍的税款和/或关税。”此外,根据 RA 6938 的第 61 条,即: 合作社的税收待遇 - “根据本法正式注册的合作社不与非会员或公众进行任何业务,不应缴纳任何政府税费国内税收法和其他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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