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改根据备忘录命令批准的汽车开发计划指南。 134 (S. OF 1993) 和备忘录命令编号。 210 (S. OF 1994)[OP 备忘录命令编号23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7月28日
(纳尔)卷。 5号4 / 10 月 - 1994 年 12 月 [ OP 备忘录命令编号。 238,1994 年 7 月 28 日] 进一步修改根据备忘录命令批准的汽车开发计划指南。 134 (S. OF 1993) 和备忘录命令编号。 210 (S. OF 1994) 根据 1987 年 7 月 24 日第 248 号行政命令的规定,随附对汽车开发计划指南的修改,特别是对其中包含的 MO No. 134 和 MO No. 210 ,根据投资委员会的建议,特此批准。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十五 (15) 天生效。通过: 1994 年 7 月 28 日(新加坡) FIDEL V. RAMOS 总统 附件 1 关于某些类型乘用车进口的规则 规则第 3 号特此修改为:“仅限账面价值至少为 20,000.00 美元的乘用车进口乘用车的完税价格应使用蓝皮书/红皮书/世界汽车价值或类似参考,因此,完税价格应至少为20,000.00美元,加上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应纳税的费用。”规则第 13 条特此修改为:“根据中央银行 1348 号通知第 3 节,其附录 8 中列出的乘用车及其零部件的进口,应要求获得 DTI 的适当清关/许可/ B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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