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改根据备忘录命令进口某些类型乘用车的规则。 1993 年第 134 条[备忘录命令编号2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5月31日
(纳尔)卷。 5号2/APRIL-JUNE 1994 [ 备忘录命令编号。 1994 年 5 月 31 日第 210 号令第134, S. OF 1993 根据 1987 年 7 月 24 日第 248 号行政命令的规定,修改汽车开发计划 (CDP) 指南,特别是关于 M.O.根据投资委员会 (BOI) 的建议,本协议附件“A”中包含的第 134 号文件在此获得批准。本备忘录通函自发布之日起十五 (15) 天后生效。通过:1994 年 5 月 31 日(新加坡元。) FIDEL V. RAMOS 主席 附件“A” 某些类型乘用车的进口规则 规则第 3 号特此修改为:“仅限账面价值至少为美国的乘用车20,000.00 美元可进口。在确定进口乘用车的完税价格时,应使用蓝皮书/红皮书/世界汽车价值或类似参考。因此,其完税价格应至少为 20,000.00 美元加上货运保险费用,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进一步修改根据备忘录命令进口某些类型乘用车的规则。 1993 年第 134 条[备忘录命令编号210]pdf预览版
进一步修改根据备忘录命令进口某些类型乘用车的规则。 1993 年第 134 条[备忘录命令编号210]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