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画廊认证的规则和条例[DOT]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10月12日
(纳尔)卷。 6号2 / 1995 年 4 月 - 6 月 [DOT,1994 年 10 月 12 日] 管理画廊认证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第 120 号行政命令的规定,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以管理画廊的认证。第一章第 1 节术语定义——在本规则中使用时,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画廊 - 任何有正式空间来展示绘画、雕塑、版画、照片、陶器和混合媒体作品的机构。湾。部门 - 旅游部门。 C。认可 - 由部门颁发的证明,证明持有人被部门承认在相关机构的运营中符合其最低标准。第二章画廊的标准要求 部分 2. 最低要求 - 出于认证目的,以下是画廊运营和维护的最低要求:地点 1.画廊应位于商业区,气氛宜人、正式, 2.具有固定的空间以适当展示艺术作品,专供画廊业务使用。湾。维护保养 1. 廊道各部分须妥善保养,并时刻保持清洁。 2. 展出或展出的绘画和其他艺术作品应有适当的照明和标记。 3、廊道应妥善固定。 C。成员资格 它应是国家文化艺术委员会 (NCCA) - 独立美术馆委员会 (CIAG) 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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