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四号2 / 1993 年 1 月 - 4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1993 年 1 月 18 日,12-93 日] “背靠背”贷款税收案件的行政和解。背景 在某些纳税人的审计中发现了减税计划。在这种设置下,纳税人在银行协商贷款,转而将其收益投资于国库券和其他货币市场工具,不一定在同一家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投资者的明显税收优惠在于从总收入中扣除利息费用,即使所得收入需缴纳最终预扣税 - 15% 的差额代表净收入的 35% 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扣除利息费用和所得利息的 20% 最终预扣税后。由于利息费用是在非商业或非贸易债务上支付或应计的,因此完全不允许(NIRC 第 29(b) 条),从而导致大量评估。评估存在争议,正在等待解决。然而,最近,受影响的纳税人表示希望友好地解决他们的纳税义务,如果允许将预扣的税款记入利息收入的贷方。如果不是利息收入的税款是通过最终预扣税法征收的,只有不可抵扣的利息费用和应税利息收入之间的差额才需要纳税。 B 行政政策 为了便于对这些有争议的案件征收欠税所得税,并鼓励类似情况的纳税人在审计和发布评估通知之前挺身而出解决他们的案件,可以接受“支付提议”前提是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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