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纳税人识别号码 (TIN) 申请表[BIR 备忘录命令编号。 20-9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3月25日
(纳尔)卷。四号2 / 1993 年 1 月 - 4 月 [ BIR 备忘录命令编号。 20-93, March 25, 1993 ] 纳税人识别号 (TIN) 申请表的修订 特此针对正在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 (TIN) 申请表对第 23-91 号收入备忘录命令 (RMO) 进行以下修订,以作为指导和所有相关人员的合规性。 I. 申请或申请 TIN/s 的个人和/或实体应使用适当的 TIN 申请表,如下所列: 对于独资企业(附件 A)* 对于公司/合伙企业(附件 B)* 对于员工/海外合同工( OCWs) [Thru Employers/Philippine Overseas Employment Agency (POEA)/ Accredited Recruitment Agencies](附件 C)* 一般申请表(附件 D)* 此一般表格适用于专业从业人员(例如律师、会计师、医生)、自己- 不属于和/或不能归入上述类别(A、B、C)的受雇个人(例如吉普尼/三轮车司机等)等。二、所有 TIN 申请表都应正确填写,并附有证明申请 TIN 的个人和/或实体是活跃纳税人的证明或证据(制作、提交或提交纳税申报表、声明或其他文件的个人/实体)国税局。) 类别证明/证据 A. 贸易和工业部 (DTI) 注册的单一所有权;或市长许可证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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