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5号1/1 月 - 1994 年 3 月 [ DOH 行政命令 NO. 10, s.1993, March 22, 1993 ] 卷烟标签和广告规则和条例 鉴于卫生部 (DOH) 是 R.A. 第四章标签和公平包装的执行机构。 7394 或 1992 年关于有害物质的消费者法;鉴于《共和国法》将香烟视为对健康有害的产品;鉴于 R.A. 第 94 章第四章7394 规定:“在国内销售或分销的所有卷烟都应装在一个包装中,该包装应带有以下声明或菲律宾文的同等声明:“警告”吸烟有害健康。”该声明应位于每个卷烟包装上的显眼位置,并应与包装上的其他印刷品在排版、布局或颜色上形成鲜明对比,清晰易读。任何香烟广告都应包含与标签相同的警告。”鉴于 R.A. 第 77 条7394 授权执行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为卫生部 (DOH),颁布要求毒性警告等的规章制度;因此,卫生部特颁布以下有关卷烟标签和广告的规章制度。第 1 节 国家政策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他的一般福利,并制定商业和行业的行为标准。为此,国家应采取措施实现以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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