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集体租约和随后向共同所有人颁发个人所有权的规则和程序[DAR 行政令第03 年代。 199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纳尔)卷。四号4 / 1993 年 10 月至 12 月 [ DAR 行政命令 NO. 03 年代。 1993 年,1993 年 4 月 16 日]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颁发和随后向共同所有人颁发个人所有权的规则和程序 I 前言 选择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CLOA) 的选项可以由土地改革行使根据 RA 6657 第 25 条规定的受益人 (ARB),其中规定了以下类型的集体 CLOA:(1) 在共同所有权的基础上; (二)农民合作社; (三)其他形式的农民集体组织。如果根据 RA 6657 第 29 条在工人受益人之间划分土地在经济上不可行且不合理,DAR 也可以选择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II 覆盖范围 这些规则应涵盖所有私有农业用地、已宣布的 DAR 定居项目内的公共土地以及其他政府机构和机构根据经第 448 号行政命令修订的第 407 号行政命令移交给 DAR 的土地。 III 政策声明 A. 集体 CLOA 应颁发给土地改革合作社或农民协会将个人成员的姓名列为共同所有者,以保护他们的利益。如果在覆盖和收购时不存在此类合作社或协会,则应鼓励其成立,最好是在非政府组织 (NGO) 的协助下。 B. 不能以合作社或农会名义签发CLOA 的,应立即向土地改革受益人签发集体集体 CLOA,并注明每个ARB 实际占用的大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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