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者行使保留权和根据 R.A. 第 6 节授予儿童的规则和程序6657[DAR 行政命令编号。 1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9年08月30日
(纳尔)卷。 1号1990 年 10 月 4 日至 12 月 [ DAR 行政命令编号1989 年 8 月 30 日 11 日 ] 根据 R.A. 第 6 节,土地所有者行使保留权和授予儿童的规则和程序6657 I Prepreatory Statement Section 6 of R.A.第 6657 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可以保留不超过五 (5) 公顷的农业用地,并有权选择要保留的区域,该区域应尽可能紧凑和连续。如果土地所有者的每个孩子年满 15 岁并且实际耕种或直接管理农场,则他可能会获得三 (3) 公顷土地。土地被 P.D. 覆盖的土地所有者27 应允许保留其原先保留的区域。同样,在 R.A. 6657只要继续耕种,就可以保留同样的面积。土地所有者选择保留的区域内的租户可以选择,在土地所有者表明其选择保留区域之日起一(1)年内,是作为承租人留在该区域还是作为受益人同一土地所有者的另一块具有相似或类似特征的农田。 II 政策声明 A. CARP 涵盖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者可以保留不超过 5 公顷的面积。此外,只要在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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