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通知实施指南和程序1337[FPA 备忘录通函编号93-03 秒。 199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5月25日
(纳尔)卷。四号4 / 1993 年 10 月至 12 月 [ FPA 备忘录通知编号93-03 秒。 1993 年,1993 年 5 月 25 日] 中央银行第 25 号通知实施指南和程序1337 根据 1992 年 4 月 27 日中央银行 (CB) 第 1337 号通知的规定,化肥进口在开立信用证 (L/C) 之前不再需要 FPA 清关。然而,作为政府的一项政策,所有进口均应: (a) 仅由获得 FPA 许可的进口商进行; (b) 仅涵盖 FPA 注册的肥料。本 FPA 通函为实施第 1337 号 CB 通函规定了以下指导方针和程序。 第 1 节. 产品范围 - 所有肥料,无论是成品、中间体还是原材料,都应包含在本 FPA 通函中。它应包括但不限于 1991 年 8 月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典 (TCCP) 第 31 章规定的化肥。CB 通告第 1337 号中包含的所有化肥均由 CB 通告第 10 号进一步确认。 1992 年 7 月 28 日的 1348 号令将化肥排除在政府管制商品之一之外。第 2 节. 程序 - 1. 所有化肥进口商不得再从 FPA 获得化肥或化肥投入物进口授权证书 (CAIF) 作为开立信用证或其他进口方式的先决条件。 2. 对于按照 TCCP 不征收关税或应由进口商缴纳关税的化肥进口,应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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