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四号2 / 1993 年 1 月 - 4 月 [ POEA 备忘录通函 NO. 19 年代。 1993 年,1993 年 5 月 24 日 ] 设立分支机构的指导方针 根据 POEA 理事会第 3 号决议(S. 1992),行政当局应向授权/许可机构/实体授予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力条件如下: 1. 只有获得正式许可/授权的机构/单位才能在选定的省级城市/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允许在马尼拉大都会内的城市和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2. 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市、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分支机构最好设在或毗邻经济不景气的省、市、直辖市。在分公司所在的毗邻城市/直辖市或其中设有 DOLE 地区办事处;分公司所在城市/省设有人力或青年培训中心;或 分公司所在的毗邻城市/省设有贸易检测机构。 3.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单位可获准经营分支机构: 设施质量:办公面积至少为 45 平方米;与员工人数相称的家具和器具;设备和通讯设施必须充足(打字机、电话、计算器、文件柜等) 部署数量和比例:申请人在其执照/授权有效期内部署的工人/海员不得少于 100 人,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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