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交入境外国舱单的规则和规定的修改[BOC (DOF) 海关备忘录第 NO. 20-9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6月22日
(纳尔)卷。四号3 / 7 月 - 1993 年 9 月 [ BOC (DOF) 海关备忘录命令编号。 1993 年 6 月 22 日 20-93 号 ] 对提交进口外国舱单的规则和规定的修改 根据关税和海关法第 608 条,有关提交和接受所有载运货物的进口外国舱单的现行规则由外国港口的船舶进入港口,现作相应修改,如下: 一、目标 1. 尽早向该局各办公室提供有关船舶及其货物的最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2.简化和明确提交IFM的程序。二、操作规定 1. 除《入境外国舱单》(IFM)外,船长/代理人还应向海关登船官员提交所有货物/集装箱的完整配载计划,所有页码均由船长签字。主人/代理人说。对于散杂货运营商,提交积载计划是可选的。 2. 未在 IFM 中列出但在配载计划中另有记录的货物/集装箱应包含在补充舱单中,该舱单应在最后一次卸货之日起五 (5) 个工作日内提交; 3. 对于 IFM 和配载计划中未列出的货物/集装箱,在最后一次卸货之日起二十四 (24) 小时内提交的补充舱单将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超过 24 小时期限提交的,经区署长或其授权代表同意后予以受理,不影响行政处罚;和 4。...
关于提交入境外国舱单的规则和规定的修改[BOC (DOF) 海关备忘录第 NO. 20-93]pdf预览版
关于提交入境外国舱单的规则和规定的修改[BOC (DOF) 海关备忘录第 NO. 20-93]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