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四号3 / 7 月 - 1993 年 9 月 [ BOC (DOF) 海关备忘录命令编号。 21-93, June 22, 1993 ] 关于转运货物/集装箱的规则和规定 根据关税和海关法第 608 条,在从和到轮班作业的船舶。一、目标 1.1 减少审批机关进行轮班作业的程序步骤。 1.2 定义所涉及的海关、航运和码头人员的角色; 1.3 修订文件要求、使用和分发。二、管理规定 2.1 船舶派驻的海关检查员负责对货物/集装箱在转移作业中的移动进行授权和监督,确保不发生篡改、丢失或转移; 2.2 与此特定活动相关的海关服务不得收取或支付其他费用。 2.3 港口运营副署长应严格遵守本命令。 III 操作规定 3.1 船长或船舶代理人应在转移操作开始前向船上海关检查员提交一份四(4)份计划转移的所有货物/集装箱的清单。清单的副本应在轮班操作之前立即提供给码头运营商,其余的应按照以下 3.4 分发。 3.2 有关海关检查员应核实清单中的货物/集装箱是否同样列在船舶或船舶代理人提交的过境货物舱单中,如果是,则可以立即开始转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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