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修订的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2503 条征收附加费的指南[BC 海关行政令第 10 号。 10-93]
(纳尔)卷。 5号1/1 月 - 1994 年 3 月 [ BC 海关行政令编号。 1993 年 11 月 16 日 10-93 号] 根据经修订的关税和海关法第 2503 条征收附加费的指南 经修订的关税和海关法第 608 条授权,以确保统一实施同一守则第 2503 节,为了使对错误分类、低估和错误申报的处罚更有效地阻止和/或检查对收入的欺诈行为,特此重新发布海关行政命令 2-86 中公布的指南,其中包含所提供的修正案由 RA 7651. I 法律 经修订的关税和海关法典的相关规定如下: “SEC. 2503. 低估、错误分类和入境时的错误申报。 - 进口物品的完税价格应如此申报和输入时根据进口商在报关单正面的声明,关税将减少应合法征收的百分之十(10%),或者当进口物品如此描述和报关时,关税基于进口商在报关单正面的描述将比根据税则归类依法征收的数量少百分之十(10%),或者经审查发现进口物品的完税重量、计量或数量超过十个超过输入重量、尺寸或数量的百分比(10%)或以上,应向进口商收取不低于全额关税与基于关税的估计关税之间的差额的附加费e 进口商的申报,此类差异不超过两倍:前提是,在报关单中申报的价值、重量、尺寸或数量之间的低估、重量、尺寸或数量的错误申报超过百分之三十 (30%) ,并且实际价值、重量、数量或尺寸应构成根据本法典第 2530 条受到处罚的欺诈行为的初步证据:此外,任何经检查发现的错误申报或未申报的进口物品/物品应按事实予以没收有利于政府根据本守则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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