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2307 条,经修正。 38]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6年08月06日
82 OG No. 36, 4331(1986 年 9 月 8 日) 1986 年 8 月 6 日 38 日 ] 修改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2307 条,经修改。鉴于,根据本届政府增加和加快税收征收的推动力,有必要授权地区海关署长解决扣押案件,这将加快税收的征收并加快扣押程序中货物的放行;鉴于,在扣押案件中赋予地区海关署长的权力,在获得专员批准的情况下,将以减少支出的形式使进口商和出口商受益,并确保其投资的回报与与他们的进口。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特此下令: 第 1 节。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第 2307 节特此修订为:“第 2307 节。支付罚款或赎回没收财产。 - 经专员批准,地区收税员可在案件未决期间,除非存在欺诈,接受任何扣押案件的解决,但前提是所有者、进口商、出口商、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提议向收缴人支付他对财产征收的罚款,或者在没收的情况下,所有人、出口商、进口商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提议按照被扣押物的国内市场价值支付条。专员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在上诉时接受任何扣押案件的和解。在支付了由地区收集员确定的时间后,该时间应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20%) 不超过 e被扣押的进口物品或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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