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部门令编号318, S. 1992。通过扩大地区州检察院的上诉管辖权[美国司法部第 1 号令。 3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2年02月04日
(纳尔)卷。三号2 / 1992 年 4 月 - 6 月 [ DOJ 部门令编号1992 年 2 月 4 日 34 日 ] 修改部门令编号。 318, S. 1992。通过扩大地区州检察院的上诉管辖权 为了公共服务的利益,有效地提供检察服务,并根据现行法律,1992 年系列第 318 号部门令第 13 段特此修订,以扩大地区国家检察机关的上诉管辖权,并据此修改如下: “13. 以终局方式解决对本地区内免职或省/市检察官及其助理的决议的上诉,只要案件属于所指控的罪行可处以惩教监禁或不超过六千比索 (P6,000.00) 的罚款或罚款和监禁"。本命令立即生效,并在进一步命令之前一直有效。采用:1992 年 2 月 4 日(新加坡元) SILVESTRE H. BELLO, III 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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