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布之日起 30 天强制提交批准任命[CSC 备忘录通函第 30 号] 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6日
(纳尔)卷。三号2 / 1992 年 4 月 - 6 月 [ CSC 备忘录通知编号1992 年 3 月 26 日 08 日 ] 自发布之日起 30 天强制提交任命以供批准 在向公务员区域/外地办事处提交任命时,应严格遵守以下准则: 1. 任命应自发布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给适当的公务员区域/外地办事处批准,该日期应为任命书上显示的日期。 2. 在任何情况下,任命都不得早于其签发之日生效。 3. 超过上述 30 天期限提交给 CSRO/CSFO 的任命将被视为无效并被宣布失效,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同样的理由不予批准。 4. 对上述不予任命的复议,只有在可接受和合理的理由下方可批准,如果被任命人在同一天就任该职务,则复议的效力自其发出之日起计算。否则,自受托人实际担任之日起计算。 5. 任用机构对被任用人以任用无效或失效为由不予核准的,其工资应由任用机关承担。为严格遵守。采用:1992 年 3 月 26 日(新加坡)PATRICIA A. STO。 TOMAS 主席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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