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1991 年 10 月 - 12 月 4 日 [ CSC 备忘录通知编号1991 年 7 月 31 日 32 日 ] 作为批准任命前的先决条件,强制提交资格标准 作为政府的中央人事机构,公务员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颁布公务员标准和指导方针,并采取就公务员的所有任命和其他人事事宜采取适当行动。任职资格标准,由有关部门或机构制定或制定,并报公务员委员会批准,作为颁发任用和裁定有争议任用的指南。根据 CSC 1991 年 7 月 30 日第 91-914 号决议,委员会特此颁布与向 CSC 提交资格标准有关的以下内容,因此: 1. 国家或地方政府的部门、局和机构,包括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章程原件,但其所在办事处的所有职位均未获得经批准的任职资格标准,应自本公告之日起一(1)个月内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 逾期届满,对未获批准的任职资格标准的部门、机构颁发的聘任,国家证监会不予批准; 3.所有部门/机构负责人在任命和解决抗议案件时应确保符合批准的职位资格标准; 4. 为特定职位规定的资格标准应根据 RA 6713 和 RA 7041 规定的透明度政策向公众开放。本备忘录通函应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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