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三号3 / 7 月 - 1992 年 9 月 [ BSP 通函 S. 1992,1992 年 3 月 25 日 ] 第 3 号通函指南1318 根据 1992 年 1 月 3 日的第 1318 号通知,以下指南一方面涉及对出现在股票经纪人/托管银行 (SB/CB) 和中央银行记录中的外国投资者持股余额的调节(CBP) 另一方面,特此发布: 1. 如果 CBP 和合并的 SB/CB 个人外国投资者账户对特定上市证券的已发行股票余额不同,则以较小的余额为真实和准确; 2. 如果特定上市证券的 SB/CB 的外国投资者总余额小于相应的 CBP 总余额,即使在某些 STD 中,SB/CB 合并的所有余额均应被采用为真实准确的数字,CBP 余额相对于 SB/CB 组合的余额将更少。 3. 但是,如果特定上市证券的 CBP 总投资者余额小于 SB/CB 的相应总余额,则应遵循第 1 项的规则。为此,证券经纪人和指定托管银行应于 1992 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通过外汇业务和投资部(收件人:外汇证券交易部)向中央银行提交所有投资者账户的清单截至 1992 年 2 月 28 日,他们按规定格式保管的股份余额[*]。 1992 年 4 月 30 日之后提交的任何数据在计算投资者余额时将不再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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