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四号1 / 1993 年 1 月 - 4 月 [ BSP 通告编号。 1363 秒。 1992 年,1992 年 10 月 29 日 ] 对再贴现窗口下合格票据再贴现规定的修订 货币委员会在其 1992 年 10 月 16 日的第 973 号决议中批准了对第 I-III 卷的规定的以下修订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再贴现窗口下合格票据再贴现的法规手册:第 1 节。 法规手册第 1271.1(第一册)、227.1(第二册)和 3271.1(第三册)小节特此修订为阅读如下:贷款价值、再贴现和贷款利率。中央银行再贴现工具的贷款价值和再贴现率如下: 合格票据贷款再贴现价值率(年百分比) 农业生产、家庭和小工业信贷、通用流动资金融资和其他短期信贷80% 14.3 前提是出口信贷的贷款价值为 100%。银行可对其再贴现票据收取的贷款利率不设上限。但是,银行的利差应接受中央银行的密切监控,以确保其与现行市场利率一致。”现有通知与上述不一致的规定视为废止。本通知立即生效。...
对再贴现窗口下合格票据再贴现的规定的修正[BSP 通告第1363 秒。 1992]pdf预览版对再贴现窗口下合格票据再贴现的规定的修正[BSP 通告第1363 秒。 199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