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申请人签署诉状[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 89-01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03月15日
(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89-012, March 15, 1991 ] 运营商/申请人签署诉状 已经注意到,在授予公共便利证书 (CPC) 之后提交的诉状,或者甚至在诉讼未决期间提交的诉状由以下人签署或提交经营者/申请者以外的人。这会导致在运营商/或申请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影响 CPC 或应用程序的处置。考虑到上述诉状,特别是延长有效期的 CPC 出售和转让、延长有效期的 kabit 合法化、撤销和/或替换单位、复议动议、将案件从档案中撤消的动议等,是需要根据原始案件编号进行验证和归档,本委员会特此命令,立即生效,接收和评估科不得提交和接受任何诉状,除非由运营商或其正式任命的签署和/或验证实际代理人/原始申请人。采用日期:1991 年 3 月 15 日(新加坡元) REMEDIOS A. SALAZAR-FERNANDO 主席(新加坡元) DANTE M. LANTIN 董事会成员(新加坡元) NABOR C. GAVIOLA 董事会成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以下人员动态生成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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