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 MC 89-012,RE:运营商/申请人签署诉状[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2008-006]
(纳尔)卷。 19号2 / 2008 年 4 月 - 6 月 [ LTFRB 备忘录通知编号2008-006,2008 年 4 月 10 日 ] MC 89-012 的重申,RE:运营商/申请人签署诉状 本委员会观察到,提交的诉状由其他人签署和/或核实申请人/运营商在申请人/运营商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导致影响 CPC 或申请的处置。鉴于此,本委员会特此重申第 89-012 号备忘录通函,回复:运营商/申请人签署诉状,其中重要部分内容如下:“xxx 不得提交和接受任何诉状,除非同样由运营商或其正式指定的实际代理人/原始申请人签署和/或验证。”除此之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和实体提交的诉状应由根据董事会决议指定的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和/或验证。所有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发布均在此被取代和相应修改。本备忘录通函立即生效。采用日期:2008 年 4 月 10 日(新加坡元) THOMPSON C. LANTION 主席(新加坡元) GERARDO A. PINILI(新加坡元) MA。 ELLEN DIRIGE-CABATU 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成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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