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 1 号收入条例第 1 (K) 节的修订8-90[BIR 收入条例编号。 2-9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03月11日
(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BIR 收入条例编号。 2-91, March 11, 1991 ] 对第 1 号收入条例第 1 (K) 节的修订。 8-90 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45 条第 50(b) 条的规定,发布本条例是为了修改第 8-90 号税收条例第 1 条 (k) 的第 1(k) 条) 的第 8-90 号税收条例特此修订为: “第 1 节。须缴纳可抵扣的预扣税及其规定的税率的收入支付。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按本条例规定的税率为每一类收款人从以下支付给居住在菲律宾的人的收入项目中预扣可抵扣所得税。 “(k) 为销售、交换或转让或机动车辆向非制造商的卖方/车主支付或应付的总售价或对价总额或等价物: 1. 对于全新车辆 – 1% ;和 2. 对于二手车——2%“全新车辆”应仅包括由 (a) 参与政府汽车开发计划 (CDP) 或商用车开发的汽车制造商销售、交换或转让的车辆计划 (CVDP) 或 (b) 上述制造商的特许经销商,其第一批所有者需要在陆路运输办公室进行注册。所有其他机动车辆的销售、交换或转让均应视为二手机动车辆的销售,但须缴纳百分之二(2%)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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