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收入条例编号6-85 在上述条例第 1 节中插入 (L) 款。[BIR 收入条例第 1 号4-9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07月30日
(纳尔)卷。二号4 / 10 月 - 1991 年 12 月 [ BIR 收入条例 NO. 1991 年 7 月 30 日 4-91 号] 修订收入条例6-85 在上述法规的第 1 节中插入 (L) 款。根据第 245 条的规定,就《国家国内税收法》的第 50(b) 条而言,发布本条例是为了修改第 6-85 号税收条例,在其第 1 条中插入第 (L) 段,如下所示如下: “第 1 节. 应缴纳可抵扣预扣税及其规定的税率的收入。 —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从以下收入项目中按本条例规定的每一类收款人的税率预扣可抵扣所得税支付给居住在菲律宾的人的款项,xxx xxx xxx "(L) 进口商、航运公司或其代理人对海关人员的额外补偿——进口商、航运公司或其代理人向某些海关人员支付的加班费总额和膳食津贴的报销 - 15%。 “为此,其代理的进口商、船运公司应为政府的扣缴义务人。”本规定即时生效。采用:1991 年 7 月 30 日(Sgd.) JESUS P. ESTANISLAO 财政部长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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