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1991 年 10 月 - 12 月 4 日 [ CSC 备忘录通知编号1991 年 10 月 18 日 38 日] 关于强制提交的资格标准的澄清根据 Sec. 8、《公务员人事行为和政策规定》第二条,“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包括国有或控股的企业,尚未制定任职资格标准的,应当制定任职资格标准。服务范围内的资格标准未涵盖的各自部门或机构。 x x x。”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机构仍然提交委员会已经批准的服务范围职位的资格标准。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在此重申,所提交的资格标准应指在该部门被认为具有独特性的一级和二级职位,其中应包括其下属的局和办公室的职位。特殊职位是指根据 1991 年 4 月 17 日 CSC 第 91-492 号决议未包括在服务范围内的资格标准的职位。特此责成各机构负责人确保本备忘录通函得到适当遵守。采用:1991 年 10 月 18 日(Sgd.)PATRICIA A. STO。 TOMAS 主席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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