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 1 号行政命令的修正3 关于机动车辆牌照[LTO 行政命令编号。 AO-91-008]
(纳尔)卷。 24号1 / 2013 年 1 月 - 3 月 [ LTO 行政命令编号。 AO-91-008,1991 年 11 月 29 日] 对第 4 号行政令的修正3 关于机动车牌照的 1980 年系列第 3 号行政命令第 7 (2) 节,题为“根据 Batas Pambansa Bilang 43 和 74 修订 R.A. 4136,也称为陆路交通和交通法规”,内容如下:“第 7 节机动车辆牌照 — 陆路交通局 (LTO) 应制造反光牌照并发放给机动车辆和拖车的车主任何机动车牌照的识别号码和字母应在土地局确定的整个可上路期间永久分配给该机动车考虑到交通,在此采用以下车牌配色方案: 1. 私家车——白底绿字; 2. 公用车——黄底黑字; 3. 公务车——白底红字; 4. 外交车辆——根据单独的命令提供。”特此修改如下: 第 7 节机动车辆牌照 - 陆路运输局 (LTO) 应制造反光车牌,并发给已在该局 (LTO) 正式注册的机动车辆和拖车的车主) 按照本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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