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注册费押金支付的邮政汇票的有效性[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MC-91-14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11月20日
(纳尔)卷。二号1991 年 10 月 4 日 - 1991 年 12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MC-91-143,1991 年 11 月 20 日 ] 作为注册费押金支付的邮政汇票的有效性 我们注意到,对于作为注册费押金支付的邮政汇票的有效性没有统一的政策。在首都地区,支付给出租汽车的邮政汇票只有两个月的时间进行登记,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登记意味着百分之五十的附加费。这项政策不适用于私家车,因为私家车有一年的注册时间而不会受到处罚。根据邮政汇票支付的机动车辆不被视为已注册车辆。为纠正这种划分政策,特此指示所有作为所有类别机动车辆的押金支付的邮政汇票的有效期为自提交之日起计算的六 (6) 个月。对有效期届满后支付的所有机动车辆,将收取百分之五十 (50) 的附加费。被扣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邮政汇票,应当补办登记,不予处罚。但是,对于因邮政汇票过期而被逮捕的,将收取未登记车辆的罚款以及逾期登记的50%的附加费。进一步指示,在首都地区,应向执法部门提供根据邮政汇票支付的车辆月度报告,以便采取适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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