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MVUC 的押金支付的邮政汇票[LTO 备忘录通知编号。 775-200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14日
(纳尔)卷。 18号2007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775-2006,2006 年 8 月 14 日] 作为 MVUC 的存款支付的邮政汇票 据观察,有些邮政汇票 (PMO) 付款无法通过税收征收系统的存款付款处理功能(PMO 付款)进行处理(RCS) 由于以下原因: 部分机动车所有者(尤其是公交公司)未能附上所支付机动车的 OR 和 CR 的复印本;只为 PMO 支票开具一 (1) 份正式收据,其中包括支付多辆机动车辆的费用; PMO 检查中的汇款人姓名与 OR 和 CR 中出现的注册所有者不同。手动系统中的这种做法在自动化环境中不再可接受,因为税收系统的押金支付处理旨在为每辆机动车辆只接受一次 PMO 支付,并且注册车主的姓名应与名称(汇款人)出现在 PMO 检查中。为了顺利处理 PMO 付款,应遵守以下准则和程序:所有 PMO 付款必须附有所支付机动车辆的最新 OR 和 CR 的复印副本。如果在没有要求的 OR 和 CR 的情况下传输 PMO 付款,则在 PMO 中出现的汇款人名称应在 OR 确认 PMO 中注明。如果注册所有者的名称与 PMO 汇款人不同,根据提交的证明文件,将不适用 PMO,并收取相应的 MVUC 并收取 50%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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