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走私违禁物品的处罚[中银备忘录]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12月01日
(纳尔)卷。 7号3 / 1996 年 7 月至 9 月 [ BOC 备忘录,1991 年 12 月 1 日] 对走私违禁物品的处罚 应立即对因走私违禁品被捕并被起诉的监狱官员和雇员处以三 (3) 个月的预防性停职处罚(涮涮锅、大麻、酒、酵母等)和监狱大院的食物盗窃。如果罪名成立,将处以开除监狱服务的处罚。本备忘录的副本应发给本局所有官员和雇员,并张贴在所有监狱大院的入口处。采用:1991 年 12 月 1 日(新元)ERIBERTO B. MISA, JR。主任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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