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NO.4 / 1990 年 10 月 - 12 月 [ LRA 通告编号1990 年 7 月 2 日 21 日 ] 颁发新的分区地块所有权转让证书 回应国家住房管理局 1990 年 6 月 22 日的信函询问:“我们在马尼拉大都会地区的区域、地区和外地办事处以及在该国其他地区一直面临向我们的项目受益人颁发个人所有权转让证书的问题。贵机构的契约登记册要求在 NHA 登记批准的细分计划后,登记处对该物业具有管辖权的契约将首先以 NHA 的名义为已批准的分部签发单独的所有权转让证书,并且在 NHA 出示有利于其受益人的运输契约后,上述所有权转让证书将被取消。”我们引用了 P.D. 的第 58 条。第 1529 号部分内容如下:“如果土地已被细分为数个地段,并用数字或字母指定,如果设保人愿意,契约登记簿可以不取消后者的证书并向其签发新证书对于剩余的未转让的地块,在上述证书及其所有者的副本上写明这样的转让契据和向受让人就如此转让的地块签发转让证书的备忘录,并且设保人的证书被取消以这么多或这么多。”因此,如果细分所有者需要,新的所有权转让证书只能在某些或多个地块上签发,并附有相应的转让备忘录,并在母所有权的原件和副本上注明新的所有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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