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管公寓项目的注册[LRA 通告编号2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8月15日
(纳尔)卷。 1 NO.4 / 1990 年 10 月 - 12 月 [ LRA 通告编号1990 年 8 月 15 日 25 日 ] 公寓项目的注册 已提请本当局注意一些契约登记处的做法,即要求公寓所有者、经销商或开发商在登记授权或主契约和声明限制之前, 房屋和土地使用监管委员会 (HLURB) 的销售登记证书和许可证。另一方面,HLURB 要求公寓项目的注册和许可申请人连同其申请一起提交在契约登记处正式注册的主契约和限制声明。由于在 HLURB 注册和许可公寓项目的前提是该项目已经存在,并且根据《公寓法》(RA No. 4726)第 4 条,公寓项目由契约登记册中的记录和相应证书上的注释构成授权或主契约的标题,虽然该法案第 9 条要求在转让任何公寓单元之前登记限制声明,但指示在主契约和限制声明的记录中,不需要从 HLURB 注册和销售许可证。然而,在任何公寓单元的转让登记之前,应要求提交由 HLURB 根据 NLTDRA (LRC) 通告第 73 号于 1986 年 3 月 7 日正式认证的上述文件。特此禁止严格遵守。采用:1990 年 8 月 15 日(新加坡元)TEODORO G. BONIFACIO 管理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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