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载石油和石油产品的油轮和驳船指南[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5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8月20日
(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56, 1990 年 8 月 20 日 ] 油轮和驳船运输石油和石油产品指南与相关政府机构和油轮船东/运营商/石油公司一起,决定通过并实施以下要求: 1. 油污覆盖——所有从事石油和石油产品运输的油轮和驳船必须到 1990 年 9 月 21 日,至少有 3 亿美元的油污保障。 2. 入级——所有进入本系统(船队)的油轮和驳船应由国际公认的船级社入级,前提是现有油轮应入级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 (3) 年内,但前提是现有驳船,包括 MARI 记录的在建驳船自 1990 年 8 月 20 日起,NA 不需要归类,除非它们必须符合商定的石油工业适用性检查表。 3. 缴足资本——油轮和驳船船东必须至少拥有 200 万比索 (P2.0M) 的缴足资本。此后,海事工业管理局不得对所有分别签发公共便利证书 (CPC)、临时授权 (PA) 或特别许可证 (SP) 的申请采取行动,除非并直到上述要求已得到遵守首先,除了立功案件或国家利益可能需要的情况,由 MARINA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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