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注册规则[SEC]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9月13日
(纳尔)卷。 15 号1-2 / 2004 年 1 月 - 3 月 [ SEC,1990 年 9 月 13 日 ] 基金会注册规则 委员会根据《公司法》第 143 条赋予它的权力,特此颁布以下关于基金会注册的规则:除非股份公司的一般注册要求外: 1. 仅允许以慈善、宗教、教育、专业、文化、文学、科学目的、公民服务或类似目的组织的非股份非营利公司使用“基金会”一词作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2. 提议的基金会在成立时应有至少 P50,000.00 的初始出资,并由银行存款证明证明; 3. 基金会发起的公开募捐可根据相关政府机构实施的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4. 所有已注册的基金会应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向委员会提交现金流量表,该表应构成非股份公司根据现行规定提交的年度财务报表的一部分。不遵守本规则的任何要求或任何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应使有罪的公司有责任支付不少于一千 (P1,000.00) 比索但不超过一万 (P10,000.00) 的罚款) 比索,由委员会决定。在严重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在适当的通知和听证后,暂停和/或撤销公司的注册。本办法自在两种普通报纸上公布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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