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区办事处的决定/命令向秘书办公室提出上诉的条例[DENR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87]
(纳尔)卷。 2号1/1991 年 1 月至 3 月 [ DENR 行政命令编号1990 年 12 月 28 日 87 号 ] 根据地区办事处的决定/命令向秘书办公室提出上诉的规定 根据 1987 年《行政法典》的相关规定,颁布了以下规则和条例,以管理向办事处提出的上诉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的意见,来自 DENR 地区办事处的决定/命令,因此: 第 1 节。上诉的完善 - a。除非法律或行政命令另有规定,对 DENR 地区办事处的决定/命令的上诉应在收到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投诉的决定/命令副本后十五 (15) 天内完善,通过向裁决案件的地区办事处 一份上诉通知,将其副本送达胜诉方和秘书办公室,并支付所需费用。湾。如果提出重新考虑区域办事处的决定/命令的动议并且该重新考虑的动议被拒绝,则动议人有权在上诉期间的剩余时间内完善其上诉,从收到的决议开始计算否认。如果决定保留复议,则受害方应在收到撤销决议后十五 (15) 天内完善其上诉。 C。区域办事处应在上诉完成后将案件记录转交秘书办公室,每页连续编号并由记录保管人草签。第 2 节. 上诉的效力——上诉应中止执行上诉的决定/命令,除非法律或行政命令另有规定,或秘书办公室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指示执行上诉待决。...
就地区办事处的决定/命令向秘书办公室提出上诉的条例[DENR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87]pdf预览版就地区办事处的决定/命令向秘书办公室提出上诉的条例[DENR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8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