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环境部长的职责)通知 1997 S 51/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环境部长的责任) 1997 年通知 目录颁布公式 2 引用 3 取消附表 S 51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部长的责任)环境) 通知 1997 年环境部长的责任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总理已指示杨朝东先生自 1 月 25 日起生效1997 年,负责附表所列部门和科目的责任,并指定他为环境部长。引用取消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1997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环境部长的责任)通知。 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部长的责任)在线发布在子公司1997 年 2 月 14 日的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环境)通知 1996(GN No. S 3096)被取消。附表 部门法定机构 环境工程部 下水道部。排水处。工程服务部。楼宇管理股。环境政策与管理司战略规划和研究部。国际环境与政策部。污染控制部。环境公共卫生部 环境卫生部。小贩部。检疫和流行病学系。病媒控制与研究部。食品控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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