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寓-酒店公寓和旅游旅馆业务运营的规章制度[OTS]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9年03月01日
(纳尔)卷。 2号1/JANUARY-MARCH 1991 [ OTS, March 01, 1989 ] 管理公寓-酒店公寓和旅游旅馆业务运营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第 120 号行政命令赋予旅游部的权力“颁布规则和管理所有迎合游客的个人、公司、实体和机构的运营和活动的条例,为分类目的的酒店、度假村和面向游客的设施的认证提供标准,并制定管理发行的规则和条例旅行社执照”以及第 259 号和第 1463 号总统令的规定与上述行政命令不相抵触,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以管理所有公寓酒店(公寓)和旅游旅馆的业务和运营。菲律宾人。第 I 章术语定义第 1 节定义——在本规则中使用时,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各自含义:公寓式酒店(Apartel)。任何建筑物或大厦,其中包含数个独立的、带家具的或半带家具的公寓,定期出租给游客和旅行者居住,或多或少是长期的,并向其租户提供基本服务,类似于酒店。湾。旅游客栈。不符合经济型酒店最低要求的临时住宿场所。 C。租户。任何游客或旅行者,包括其家庭成员和家庭佣工,在公寓酒店登记为付费入住者。 d。酒店。 1987 年酒店法典中定义和分类的任何住宿地点。部。旅游部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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