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纪律案件和抗议案件的规则[CSC 备忘录通告第4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9年10月09日
(纳尔)卷。 1 NO.1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CSC 备忘录通函编号46,1989 年 10 月 9 日] 行政纪律案件和抗议案件规则并颁布以下与此相关的规则,以严格遵守。采用:1989 年 10 月 9 日(新加坡)PATRICIA A. STO。托马斯主席决议号。 89-779 鉴于,公务员委员会作为政府的中央人事机构,根据 1987 年宪法的授权,采取措施提高公务员的士气、效率、正直、礼貌和反应能力;鉴于,根据 1987 年《宪法》第 IX-A 条第 6 节,委员会可以就其或其任何办公室的诉状和实践颁布其自己的规则;鉴于,根据 PD 807,也称为菲律宾公务员法令,委员会应制定、修改和执行适当的规则和条例,以履行其职能;鉴于,它是根据 RA 6713(一项为公职人员和雇员建立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的法案)提供的,以维护公职人员作为公共信托的由来已久的原则,对模范服务给予奖励和奖励,列举禁止行为和交易以及对违反行为和其他目的的处罚,公职人员和雇员应简化和系统化政策、规则和程序,避免繁文缛节,以更好地为公众服务;鉴于,委员会根据其职责和法律规定,认为有必要发布和颁布关于纪律和抗议案件的简化程序规则;因此,委员会现在决定,特此决定通过、颁布和批准以下内容: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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