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关于自愿要约出售 (VOS) 交易的规则和程序并规定了提交的截止日期[DAR 行政命令第1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9年11月06日
(纳尔)卷。 1 NO.1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DAR 行政命令 NO. 19, 1989 年 11 月 6 日 ] 经修订的自愿要约出售 (VOS) 交易规则和程序并提供提交截止日期 I 鉴于实施全面土地改革计划 (CARP) 的新动力,第 6657 号共和国法(即《综合土地改革法》(CARL))所涵盖的土地所有者应在自 1988 年 6 月 15 日或 1992 年 6 月 15 日 CARL 生效之日起四 (4) 年内自愿提供出售给政府的土地:条件是政府已经发出强制征用通知并由土地所有者收到的土地,不得再自愿出售。 II 所有自愿出售给政府的土地不得再撤回,并应立即归入第一阶段,如 CARL 第 7 节所述。 III 目前在 DAR 之前待决且未付款的所有 VOS 交易应遵守 1989 年 7 月 26 日的 1989 年系列第 12 号行政命令中规定的通知和听证要求。第 II 节 A 小节第 3 段。所有在 1988 年 6 月 15 日之前提交的 VOS,即CARL 的有效性,应根据第 229 号行政命令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处理。在上述日期之后提交的文件应根据此处提供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处理,但已传输到的 VOS 文件夹除外本行政令生效前由地区办事处设立的中心办事处,按照行政令第20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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