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NO.1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DAR 行政命令 NO. 1,1989 年 1 月 3 日] 土地交易规则和程序 I 法律授权 A. 契约登记——根据第 6657 号共和国法案的生效,任何出售、处置、租赁、管理合同或转让私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原土地所有人违反本法规定无效;但是,在本法之前执行的那些只有在本法生效后三(3)个月内在契约登记处登记时才有效。此后,所有契约登记册应在涉及超过五 (5) 公顷的农业用地的任何交易的三十 (30) 天内通知 DAR。 B. 私有农业土地的处置——土地所有者根据 R.A. 第 6 节保留的农业土地的出售或处置。只要受让人拥有的土地总和(包括将被征用的土地)不超过 R.A. 6657. 农业土地的受让人应向适当的契约登记册和 BARC 提供一份宣誓书,证明他们各自因上述收购而拥有的土地总和不超过土地拥有上限。未向 BARC 提交该宣誓声明连同其副本的送达证明,契约登记册不得登记任何农业用地的转让。 C. 禁止在城市中心以外的土地转让和转换——在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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