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药物进口商在进口到菲律宾时应遵循的程序和豁免准备工作[DDB 委员会第 2 号条例] 3-A,s。 198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3年07月20日
(纳尔)卷。 1 NO.2 / 1990 年 4 月 - 6 月 [ DDB 董事会条例 NO. 3-A,s。 1983 年,1983 年 7 月 20 日] 危险药物进口商应遵循的程序和进口到菲律宾后的豁免准备 根据经修订的 RA 6425 第 36 和 (1) 条赋予危险药物委员会的权力,特此规定以下有关进口危险药物和/或豁免制剂的程序: 第 1 节 进口到达——当任何进口危险药物和/或豁免制剂到达菲律宾海关监管的入境口岸时,应进口商有责任:(1) 在收到菲律宾海关当局发出的到达通知后三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危险药物委员会,并 (2) 向海关麻醉品办公室提供一份副本上述到达通知的副本、货物的进口证明副本、原产国政府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副本以及相关证明法律要求的 S-7 税。第 2 节. 放行和将进口货物转移到进口商的仓库、办公室或实验室——海关当局清关进口后,以及在完成将药品或制剂转移到进口商的实验室、办公室或仓库后,进口商应在二十四 (24) 小时内通过电话通知危险药物委员会。如果没有按照本协议第 1 节的要求提交此类副本,则应立即以信函形式确认电话通知,并附上原产国政府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危险药物进口商在进口到菲律宾时应遵循的程序和豁免准备工作[DDB 委员会第 2 号条例] 3-A,s。 1983]pdf预览版
危险药物进口商在进口到菲律宾时应遵循的程序和豁免准备工作[DDB 委员会第 2 号条例] 3-A,s。 1983]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