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委员会条例编号1-A,1983 年系列,通过从受管制药物清单中删除某些含有有限数量苯丁胺树脂或盐酸苯丁胺的制剂,并将它们置于符合某些条件的豁免制剂类别下[DDB 委员会第 1 号条例] 5-A,第198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3年10月19日
(纳尔)卷。 1 NO.2 / 1990 年 4 月 - 6 月 [ DDB 董事会条例 NO. 5-A,第1983 年,1983 年 10 月 19 日] 修订董事会条例第1-A,1983 年系列,通过从受管制药物清单中删除某些含有有限数量的苯丁胺树脂或盐酸苯丁胺的制剂,并将它们置于符合某些条件的豁免制剂类别下根据赋予危险药物委员会的权力经修订的 RA 6425 的第 36(a) 节,并根据该机构在 1983 年 10 月 19 日会议上达成的决定,特此修订 1983 年系列第 1-A 号董事会条例,从受管制药物清单中某些制剂的含量不超过 30 毫克。芬特明树脂或不超过 15 毫克。芬特明 HCL 并将它们置于以下豁免制剂类别中: 第 1 部分。所有制剂的含量不超过 30 毫克。芬特明树脂特此从管制药物清单中删除,并归入可以通过普通处方开具的豁免制剂类别,而无需在其中注明处方医师的 S-2 许可证。但是,处方应当写明医师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患者的姓名和地址。第 2 部分。所有组合制剂的含量不超过 15 毫克。盐酸芬特明特此从管制药物清单中删除,并归类为豁免制剂,可以通过普通处方开具处方,其中应注明处方医师的 S-2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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