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第 1 号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卫生部检疫行政令第 1 号23, March 13, 1956 ] 根据第 123 号共和国法令第 10 条和国际卫生条例第 26.1 和 100 条以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9 第 2.2 条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简化手续的规定,生效本局将立即停止发放 BQ离境飞机的第 104 号表格(离境检疫许可)。任何有离港飞机的航空公司应在预计起飞时间或起飞时间前不超过 12 小时向检疫署署长或其代表提交两(2)份离港飞机总申报单,申请检疫清关。如果离港飞机获准离境,则应在总申报单的“仅供官方使用”一栏中盖上由机场检疫官签署的“离境授权”字样的官方印章。通过:1956 年 3 月 13 日(SGD.) PAULNO J. GARCIA, MD 卫生部长 生效日期:1956 年 3 月 13 日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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