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 9 月 18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之间的引渡条约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以下简称“缔约国”);希望在打击犯罪方面提供缔约国之间更有效的合作;对人权和法治给予应有的重视;铭记各自的法律制度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审判的权利,包括由依法设立的公正法庭作出裁决的权利;达成如下协议: 第 1 条 引渡的义务 缔约国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引渡被请求国当局指控或判定犯有可引渡罪行的人。第 2 条 可引渡的犯罪 1. 为本条的目的,在下列情况下,犯罪应为可引渡的犯罪: ) 数月的监禁或其他形式的拘留,或加重处罚; b) 被请求引渡的人已被请求国主管法院定罪,已被判处四 (4) 个月或以上的监禁或其他形式的拘留,并且该行为应受到惩罚根据被请求国的法律,最高可判处至少十二 (12) 个月的监禁或其他形式的拘留,或加重处罚。 2. 无论缔约国的法律是否将该罪行归为同一类别或用不同的术语描述该罪行,该罪行均应是可引渡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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